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1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持股被司法裁定执行
暨权益变动触及 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权益变动方向 比例增加□ 比例减少√
权益变动前合计比例 24.85%
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 23.37%
本次变动是否违反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是□ 否√
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是□ 否√
一、 本次执行裁定的基本情况
与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杉杉集团”)、宁波朋泽贸易有
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
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作出(2025)鲁 02 执 343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
将杉杉集团信用账户中的 65,230,000 股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股票予以强制平仓,平仓数量以了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广福街证券
营业部(下称“国泰君安”)对杉杉集团的融资融券所产生的债权为限;在平仓
处置了结后,将杉杉集团信用账户的剩余股票、资金等全部划转到杉杉集团名下
普通账户,同时将该普通账户内的资金、股票及孳息等全部予以冻结,并全部划
拨至申请执行人上海海毅公司名下;每股股票按划拨过户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以抵偿杉杉集团相应债务,该股票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上海海毅公司时起转移。
的公司 31,945,400 股股份进行强制平仓处置。强制平仓处置后,杉杉集团信用
账户持有的剩余公司 33,284,600 股股份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被划转至杉杉集团
普通账户内,并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被青岛中院采取冻结措施。
指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杉杉集团对上述执行
裁定提出书面异议。青岛中院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作出(2025)鲁 02 执异 274
号执行裁定:驳回杉杉集团的异议请求。杉杉集团不服该执行裁定,向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作出
(2025)鲁执复 329 号执行裁定:驳回杉杉集团的复议申请,维持青岛中院(2025)
鲁 02 执异 274 号执行裁定。
二、 本次执行裁定涉及的股份情况
本次执行裁定涉及的股份为杉杉集团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3,284,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
经杉杉集团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获悉,2026 年 1 月 13
日,上述股份已解除冻结,并完成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完成
后,杉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87,012,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6%;杉杉集
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525,724,3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7%。
对于上述权属争议股份,杉杉集团管理人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
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向山东高院的上级法院最高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人的身份 □ 其他 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合并口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仅适用于无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投资者身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控股股东/实控人
□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 91330212144520398N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行动人 □ 不适用
□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名称 投资者身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控股股东/实控人
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 √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 91330206MA281M5A75
司 行动人 □ 不适用
□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 控股股东(间接)/实控人
□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 913100007664793857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行动人 □ 不适用
□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 控股股东/实控人
□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 __________________
郑永刚
行动人 √ 不适用
□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四、 权益变动触及 1%刻度的基本情况
变动前股数 变动前比 变动后股数 变动后比 权益变动的
投资者名称 权益变动方式
(万股) 例(%) (万股) 例(%) 时间区间
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集中竞价□
杉杉集团有
限公司
其他:执行法院裁定
未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宁波朋泽贸
易有限公司
杉杉控股有
限公司
郑永刚 65.5267 0.03 65.5267 0.03 / /
合计 55,900.8926 24.85 52,572.4326 23.37 -- --
注:尾数差异系小数点四舍五入造成。
五、 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杉杉集团部分持股被司法裁定执行所致,不触及要约
收购,预计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造成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
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减持股份的,如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
方式执行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并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