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恒新材: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4 19: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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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富恒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郑庆良为公
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本次关联担保情况
     (一)本次关联担保概况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
民币 1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 15 个月。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
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非融资性保函和应收账款无追
索权明保理。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
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 12 个月。用途为营运周
转。
  公司为融通资金,拟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授信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24 个月。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
民币 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 1 年,用途为支付采购货款、归还
他行借款等日常经营周转。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此次申请上述综合
授信额度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外,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山市富恒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此次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为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
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姓名:姚秀珠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29 号新世界豪园 1-10-G
  目前的职业和职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关联关系:与郑庆良为夫妻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信用情况:非失信被执行人
  姓名:郑庆良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29 号新世界豪园 1-10-G
  目前的职业和职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关系:与姚秀珠为夫妻关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用情况: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关联担保的决策与审议程序
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关于关联方为
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
议案》和《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姚秀珠已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前,2026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授信额度和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关联担保,因授信期限分别为 15 个月和 24 个月,不
适用 2025 年综合授信额度范围,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
准。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涉及授信额度的关联担保已在公司 2025 年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已经公司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姚秀珠和郑庆良未就上述担保事项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关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将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批准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签订担保协议。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将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签订担保协议。
  有关担保的具体事项以姚秀珠和郑庆良与相关金融机构最终签订的担保合
同的约定条款为准。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担保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支持公司发展,促使公司更加便捷获得
银行授信及开展融资租赁,关联方自愿为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
述关联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出具了
同意的意见,《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关联方为公司与平安国际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将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上述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
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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