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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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進一步資料
茲 提 述 龍 源 電 力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日 期 為 2025 年 12 月 23 日 的
公 告(「公 告」),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續 訂 保 理 服 務 協 議。除 另 有 界 定 者 外,
本 公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公 告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本 公 司 現 就 公 告「III. 新
保 理 服 務 協 議-年 度 上 限 及 釐 定 基 準」一 節 補 充 如 下 進 一 步 資 料。
新 保 理 服 務 協 議 有 效 期 內,國 能 保 理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保 理 服 務 的 每 日 最
高 餘 額(含 利 息、保 理 服 務 費 等 相 關 融 資 費 用)於 截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於 釐 定 該 上 限 時 亦 已 考 慮 如 下 因 素:
(1) 本 公 司 與 國 能 保 理 簽 訂 新 保 理 服 務 協 議,目 的 是 充 分 利 用 國 能 保 理
提 供 的 保 理 融 資 的 靈 活 性 和 低 費 率 優 勢,本 集 團 各 成 員 單 位 可 根 據
各 自 應 收 賬 款、融 資 需 求 及 市 場 利 率 等 情 況,靈 活 選 擇 融 資 方 式,
並 確 保 實 際 開 展 金 額 不 超 出 框 架 協 議 的 年 度 上 限。就 國 能 保 理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保 理 服 務 的 過 往 上 限 及 過 往 金 額 而 言,(i) 本 集 團 部 分 成 員
單 位 應 收 賬 款 近 年 回 款 情 況 較 好,2023–2025 年 累 計 回 款 人 民 幣 230
億 元,能 夠 充 分 滿 足 各 成 員 單 位 資 金 需 求;及 (ii) 本 集 團 部 分 成 員 單
位 投 資 計 劃 調 整,投 資 支 出 減 少,資 金 需 求 進 一 步 降 低,導 致 本 集
團 成 員 單 位 過 往 年 度 較 少 使 用 國 能 保 理 提 供 的 保 理 服 務 進 行 融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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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 保 理 服 務 協 議 下 的 年 度 上 限 設 定 為 人 民 幣 15 億 元,其 核 心 是 基 於
適 配 低 成 本 融 資 優 勢 與 新 能 源 業 務 擴 容 需 求,為 本 集 團 持 續 發 展 提
供 資 金 保 障,具 體 理 由 包 括:
a. 本 集 團 新 能 源 業 務 規 模 未 來 將 持 續 擴 大,依 託 國 能 保 理 的 融 資
成 本 優 勢,有 利 於 優 化 本 集 團 資 金 配 置。國 能 保 理 經 營 態 勢 向 好,
自 身 融 資 成 本 呈 下 行 趨 勢,同 時 通 過 拓 寬 融 資 渠 道 進 一 步 強 化
了 低 成 本 資 金 獲 取 能 力。國 能 保 理 當 前 向 本 集 團 成 員 單 位 發 放
保 理 融 資 利 率 約 2.18%,低 於 本 集 團 成 員 單 位 平 均 融 資 成 本。在
工 程 建 設 應 付 賬 款 融 資、標 桿 電 費 融 資 及 新 能 源 補 貼 融 資 等 核
心 業 務 領 域,國 能 保 理 已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了 高 效 的 資 金 支 持。結
合 本 集 團 未 來 業 務 拓 展 規 劃 及 融 資 需 求,預 計 通 過 國 能 保 理 開
展 融 資 的 業 務 佔 比 將 進 一 步 提 升,適 當 提 升 保 理 服 務 的 年 度 上
限 金 額 可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更 多 融 資 渠 道 選 擇,有 效 降 低 本 集 團 整
體 財 務 成 本。
b. 適當提升新保理服務協議的年度上限金額有助於重點服務本
集 團 非 全 資 子 公 司 的 融 資 需 求,全 面 保 障 本 集 團 資 金 安 全。本
集 團 對 全 資 子 公 司 可 直 接 提 供 母 公 司 融 資 支 持,而 本 集 團 非 全
資 子 公 司 受 股 權 結 構 限 制,對 市 場 化 融 資 的 依 賴 度 更 高。國 能
保 理 的 融 資 成 本 處 於 市 場 較 低 水 平,能 夠 為 本 集 團 非 全 資 子 公
司 提 供 高 效、低 成 本 的 資 金 解 決 方 案。適 當 提 升 保 理 服 務 的 年
度 上 限 金 額,可 針 對 性 滿 足 本 集 團 非 全 資 子 公 司 項 目 建 設、日
常 運 營 等 業 務 環 節 的 資 金 需 求,保 障 業 務 協 同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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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潛 在 的 新 能 源 資 產 收 購 將 增 加 保 理 服 務 需 求。根 據《國 家 能 源
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避免與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 同 業 競 爭 的 補 充 承 諾 函》及《補 充 承 諾 函 二》
(合 稱「《補 充 承 諾 函》」)
的 約 定(詳 情 可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21 年 7 月 8 日 及 2024 年 11 月 25
日 的 通 函),國 家 能 源 集 團 將 持 續 向 本 集 團 注 入 新 能 源 資 產。本
集 團 已 於 2024 年 10 月 22 日 從 國 家 能 源 集 團 收 購 8 家 標 的 公 司 合
計 203.29 萬 千 瓦 新 能 源 項 目(詳 情 可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24 年 10
月 22 日 的 公 告),雙 方 亦 正 在 推 進 後 續 新 能 源 項 目 的 資 產 注 入,
其 中 部 分 項 目 已 與 國 能 保 理 建 立 業 務 合 作 關 係,倘 若 實 施 資 產
注 入 將 進 一 步 佔 用 保 理 服 務 關 連 交 易 的 額 度。隨 著 後 續 新 能 源
資 產 的 持 續 注 入,注 入 本 集 團 的 資 產 與 國 能 保 理 的 存 量 合 作 將
帶 動 保 理 服 務 需 求 的 提 升,本 集 團 與 國 能 保 理 的 業 務 合 作 規 模
將 進 一 步 擴 大。
d. 隨 著 本 集 團 新 能 源 業 務 規 模 的 持 續 擴 大, 預 計 2025 年 12 月 至
最 高 存 量 餘 額 達 人 民 幣 10.25 億 元,已 接 近 保 理 服 務 協 議 關 連 交
易 上 限。為 確 保 未 來 上 限 額 度 能 夠 滿 足 本 集 團 的 保 理 業 務 需 求,
本公司將未來三年保理服務的年度上限金額適當提高至人民
幣 15 億 元。
承董事會命
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宮宇飛
董事長
中 國 北 京,2026 年 1 月 14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為 宮 宇 飛 先 生 和 王 利 強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王 雪 蓮 女 士、張 彤 先 生、王 永 先 生 和 劉 勁 濤 先 生;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魏 明 德 先 生、高 德 步 先 生 和 趙 峰 女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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