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和健全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投资者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
析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
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
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分配
利润。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注重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也可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基础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
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方能通过,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同时,公司董事会在经营环境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可根
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具体股利分配计划提出必要的调整方案。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
划的制订或调整仍需注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提出并随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本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结
合自身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实施持续、稳定、可预期的
现金分红。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
因素。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且审计机构对公司
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
用计划提出预案,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
方案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及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会应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五、解释及生效
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