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禾材料: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4 19: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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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的公认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宁波润禾高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金海中路 168 号)以现场及
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叶剑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
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
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11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99,557,549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5.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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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
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
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463,0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22,2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248%;反对 94,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7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二:《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448,1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7,3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491%;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442,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1,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573%;反对 115,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42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2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4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733%;反对 109,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74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表决结果:同意 99,440,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299,9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733%;反对 111,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748%;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          同意 302,52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14,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02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表决结果:同意 99,448,0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7,2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251%;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表决结果:同意 99,448,1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7,3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491%;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表决结果:同意 99,463,1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22,3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488%;反对 94,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5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2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4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733%;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9%。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议案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议案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议案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议案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更新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议案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2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4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733%;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9%。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
  议案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457,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16,9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529%;反对 94,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512%;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9%。
  议案十:《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9,443,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2,5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72%;反对 10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9%;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议案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449,8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09,0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571%;反对 102,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910%;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议案十二:《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9,464,8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324,0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567%;反对 87,890 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914%;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
  上述议案一至议案十一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
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
律师为王博律师、苏成子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王   博
                       苏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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