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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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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省,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以及《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
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
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述
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确、完整的;及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于2025年12月29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股
东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
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4日
间为2026年1月14日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
(四)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签名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7,438,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49%。
(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所作的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7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三) 通过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208,981,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831%。
(四)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1
(五)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
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二) 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205,931,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134,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208,187,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数128,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
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根据与公司的沟通,公司已在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后取消监事会,本次
《股东会通知》将监事作为出席人员为笔误。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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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张 平
经办律师:
朱 园 园
经办律师:
钟 珏 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