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医药: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4 19: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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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20           证券简称:万邦医药        公告编号:2026-001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三)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三)上午
楼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1 月 8 日(星期四),公司总股本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1,659,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66,261,767 股的 62.87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41,493,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261,767 股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5,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票总
数66,261,767股的0.24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5,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261,767 股的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631,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7,2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571%;反对 2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18%;弃权 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691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633,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0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9,8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304%;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67%;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23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629,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5,3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074%;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671%;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25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鲍金桥、胡鸿杰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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