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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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5]第 012 号
致: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林涵、韩叙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
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
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
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 112 号(龙洲大厦)十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明盛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会 召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即 9:15-9:25 、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168,242,5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62,368,594 股)的比例为 29.9168%。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63,672,81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29.1042%;(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77 人,代表股
份 4,569,6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812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66,006,845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12%;反对1,952,959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8%;弃权28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68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林 涵
经办律师:
韩 叙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二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