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精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飞律师、齐晨晨律师出席公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情况)以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拟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三)14:30
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
(http://www.sse.com.cn)发布了《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42,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本
次股东会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会议
出席对象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股
东。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召开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为: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李学军主持。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本次
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了查验,确
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331,274 股,
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
有效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529 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61,402,302 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为 61,402,302 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8%。
(三)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3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查验,除了公司股东和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
(1)公司董事 3 名;
他人员包括: (2)公司董事会秘书;
(3)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4)本所经办律师 2 名。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认证,我们无
法进行核查,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及其具体内容,与公司
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2025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6 年 1 月 7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以下文件中披露的议案及其具体内容一致,
未出现召集人在发出本次股东会通知后修改、取消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告编号:2025-042);
临 2025-041);
(公告编号:临 2025-033);
告》(公告编号:临 2025-04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四)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24,726,2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65%;反对 2,7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
弃权 28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4,726,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6%;反对 2,72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弃权 28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