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1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海安市瀚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瀚合”)系中
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自科技”)全资子公司四川中自
未来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未来”)的全资子公司,故海安瀚合系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海安瀚合与苏州金
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
约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中自未
来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4,972.00 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 0。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担保为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近日全资子公司海安瀚合与苏州金租签订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为 1,500.00 万元,租赁期限为 7 年。公司与苏州金
租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海安瀚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中自未来与苏州金租签订《质押合同》,为海安瀚合开展融资租赁业
务提供质押担保。海安瀚合与苏州金租签订《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为海
安瀚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以上担保具体以签订的担保
协议或条款为准。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 年 5 月 20 日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提供合计不超过 25 亿元担保额度(可滚动使用),担保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
担保。其中,公司为中自未来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8 亿元。前述担保额
度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召开之日止。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
宜,同时由相关被授权人签署有关担保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
本次担保事项在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
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余额
占上市公
被担保方最
被 司最近一
担 担保方 近一期资产 本次新 是否为
担 截至目前 期经审计 担保预计有效 是否有
保 持股比 负债率(截至 增担保 关联担
保 担保余额 归属于上 期 反担保
方 例 2025 年 9 月 额度 保
方 市公司股
东净资产
比例
合同签订之日
中 海 至主合同项下
自 安 债务人债务履
科 瀚 行期限届满之
技 合 日起三年。债
权人同意主债
担保余额
占上市公
被担保方最
被 司最近一
担 担保方 近一期资产 本次新 是否为
担 截至目前 期经审计 担保预计有效 是否有
保 持股比 负债率(截至 增担保 关联担
保 担保余额 归属于上 期 反担保
方 例 2025 年 9 月 额度 保
方 市公司股
东净资产
比例
务展期的,保
证期间为展期
重新约定的主
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
年。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或主
合同约定的事
项导致主合同
项下的债务提
前到期或主合
同解除的,保
证期间为债务
提前到期之日
或主合同解除
之日起三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海安市瀚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1MADXJK9R72
成立时间 2024 年 8 月 15 日
注册地 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五坝村 17 组
法定代表人 蒋中锋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
业务;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
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新
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
经营范围
务;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
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中自科技持有中自未来的股权比例为 100%,
股权结构
中自未来持有海安瀚合的股权比例为 100%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005.22 -
负债总额 1,954.66 -
净资产 50.55 -
营业收入 - -
净利润 -49.45 -
注:被担保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非失信被执行人,具
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债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海安市瀚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其中租赁本金为 1,500.00 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
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
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
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
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
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
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也
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期间: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同意主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
期或主合同解除的,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二)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人:海安市瀚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海安市瀚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抵押担保,抵押标的为一座 10MW/20MWH 储能电站
担保金额: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其中租赁本金为 1,500.00 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
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利息)、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
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抵押权人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
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
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
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
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抵押人也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三)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四川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海安市瀚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中自未来持有的海安瀚合 100.00%股权
担保金额: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其中租赁本金为 1,500.00 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
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
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质押权人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
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质押财产处置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
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
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
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出质人也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质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海安市瀚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海安市瀚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海安瀚合拥有的位于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
恒联路 88 号的 10MW/20MWH 储能电站现在拥有及/或将来可能拥有的有关电费
收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其他应收账款或应收收益
担保金额: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其中租赁本金为 1,500.00 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
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利息)、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
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质押权人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
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
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
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
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出质人也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海安瀚合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
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担保额度是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同意的范围内
进行的,海安瀚合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37,972.00 万元(含本次担
保),均为对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 20.8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
逾期担保情况或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