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电化转债”的核查意见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湘潭电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不提前赎回“电化转债”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发行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08 号),公司于
(以下简称“可转债”
),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8,700 万元,期限 6 年。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可转债已于 2025 年 7 月 4 日起在深交
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电化转债”,债券代码“127109”。
(二)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5 年 6 月 20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2025 年 12 月 22 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2031 年 6 月 15 日)止。
(三)转股价格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电化转债”转股价格未发生调整,当前转股价格
为 10.10 元/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电化转债”的赎回条款为: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00%(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含)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
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公司股票价格自 2025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期间,已满足任何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电化转债”当期转股
价格的 130%(含 130%,即 13.13 元/股),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有条
件赎回条款。
三、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不提前赎回“电化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综
合考虑,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电化转债”的提前赎
回权利,且在未来 3 个月内(即 2026 年 1 月 14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如“电
化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 2026 年
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电化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电化转债”的情况以及
在未来 6 个月内减持“电化转债”的计划
经公司及相关主体自查,在本次“电化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 6 个月内(即
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电化转债”的情况如下:
期初持有数 期间合计买入 期间合计卖出 期末持有数
持有人名称 持有人身份
量(张) 数量(张) 数量(张) 量(张)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
控股股东 1,438,339 0 1,230,000 208,339
公司
持股 5%以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 上的股东、
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
一致行动人
张旭 总经理助理 22 0 0 22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相关主体在本次赎回条件满足前的 6 个月内不存在持有
或交易“电化转债”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电化转债”的计划。如上述
相关主体未来拟减持“电化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电化转债”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募
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电化转债”
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提
前赎回“电化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锋 胡楚风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