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21 证券简称:江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7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
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包括子公司)、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的
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
息报告人。信息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或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
关信息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5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报告: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重大诉讼、仲裁,应当及时报告;
以上;
诉讼;
诉讼、仲裁;
(四)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五)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八)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九)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十)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十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十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
聘;
(十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七)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九)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
(二十)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二十一)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十三)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
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二十六)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
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子公司),应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七条 信息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
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信息报告人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未经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
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
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九条 信息报告人为履行好本部门(子公司)、本单位的信息报告义务,可
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或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十条 信息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
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
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证券部是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
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信息
报告人及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人应在以下任一时间最先发生时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拟将重大事项提交所在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
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二)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工作;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
准备本部门(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信息报告人(即本
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通知总经理和董事会
秘书,并将相关文件、资料送达证券部。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报告人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
作并签字确认,如信息报告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
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如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信息报告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
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汇报,
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人向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职责
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报上述人员。
信息报告人向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交
证券部,并由接收文件人员签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
信息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联络人和信息报告人对
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知悉应报告信息的相
关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内部
决策失误或信息披露违规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信息报告
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
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人的通报方式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传
真及书面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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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