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21 证券简称:江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5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
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
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
或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或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或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任或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
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在改选
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
《上市规则》、北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董事提
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各专门
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
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
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
定。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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