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21 证券简称:江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2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
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
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网络投票系统”)是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
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
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
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供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姓名/名称、股东账号、股份
数量等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
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 1 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
权。
第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
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
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
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一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
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
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 2 种以上
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
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
股东的投票。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
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够
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
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提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
决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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