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3 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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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罗欣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
       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
          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
          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专人保存。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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