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3 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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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作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间的沟通协调;
      (三)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检查审计进度及质量;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的意见对董事会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作用,董事会未采纳审
       计委员会意见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说明理由并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通知应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相关资料等;情况紧急的,可缩短通知时间,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同
     意、反对或弃权)。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
     须明确授权范围、表决意向及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公司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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