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6-00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募集资金专户继续签订人
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
提下,同意公司在前次到期后在募集资金专户继续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国长
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926 号),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78,454,615 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实际发
行 285,603,15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87,019,987.96 元,扣除不含税
发行费用 11,529,082.6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75,490,905.29 元。前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0011 号)。公司按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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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0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 年 11 月 27 日 2020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各项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根据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
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项,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根据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 年 7 月
项、暂缓实施,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拟投入募集资金 2025 年 9 月 30 日已投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入募集资金(万元)
自主安全整机设计仿真实验室及特种计算
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位一体中长波机动通信系统仿真实验室
建设、设计、产品开发项目(注)
尚未明确用途的募集资金 126,138.93
合计 397,549.09 209,673.75
注:暂缓实施并重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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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将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存款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拟将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
有关协议,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
款利率执行,存款期限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而定,可随时取用。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改变存款本身性质,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
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
存款方式存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在募集资金专户继续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在前次到期后在募集资金专户继续
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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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
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
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事项,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系出于公司日常经营
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考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已经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中国长城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无异
议。
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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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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