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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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6〕第 005 号
致: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陈禄生、林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
〔2025〕223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
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分别在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下午在福建省仙游县枫亭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朱晖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6 年 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3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共 381 人,代表股份 81,293,8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5,973,334 股)的比
例为 43.712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74,750,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0.1944%;(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 共 379 人 , 代 表 股 份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列席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对
外投资暨在境外设立合资工厂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1,238,348 99.9317%
反对 50,372 0.0620%
弃权 5,100 0.0063%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陈禄生
经办律师:
林 静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二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