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锦江国际
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锦江国
际酒店集团(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
称本次增持)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
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锦江
国际酒店集团(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上 海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se.com.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12309 中
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及访谈增持人相关人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
下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 日公告的《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
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 B 股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以下简称《增持计
划公告》)
、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情况的证明材料,在本次
增持实施前,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增持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82,007,22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5.05%。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增持计划公告》,增持人计划自增持人增持股份首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
B 股股份,拟增持 B 股股份数不低于 900 万股(含本数),不超过 1,800 万股(含
本数)(含本次增持数量)。若发生股份发行等事项时,增持数量不做调整。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交易记录及《关于完成增持锦江酒店 B 股的通知函》,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 月 12 日期间内,增持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 17,999,9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9%。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交易记录、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的证明材
料及增持人的说明,截至 2026 年 1 月 12 日,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7,999,99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9%;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综上,本所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的,相关投资者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如前所述,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超过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且该等持股超过已发行股份 30%的事实持续时间超过一
年。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9%,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符合“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持金额、增持方式、增持期间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 B 股股份达到 1%的提示性公告》。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
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
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
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
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