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林科技: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3 19: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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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86   证券简称:国林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1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自查,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科技”“公司”或“
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林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主体外,自
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化
学”)购买其所持有的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涟捷”或“标的
公司”)91.07%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提
示性公告(2025年9月29日)之前6个月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日止,
即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国林科技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国林科技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无自然人买卖国林科技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国林科技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国林科技股票的情况,具
体如下:
  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1月13日披露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同意
以自有资金并结合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
元(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50元/股(含本数)。本次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公司于2025年4月10
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经自查,自查期间国林科技有四个交易日存在股票回购行为,日期分别为2025
年4月3日、2025年4月7日、2025年4月8日和2025年4月9日,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入的股份不存在卖出情形。
  上述在自查期间回购股票的行为系上市公司依据相关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并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该等股票买卖
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上市公司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国林科
技股票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说
明与承诺等文件,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林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
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主体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上市公司回购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等文件,上市公司回
购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上市公司回购公司
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
主体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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