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充分讨
论与分析,现就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亦不包括持股 5%以上
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量、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归属日、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贷款提供担保。
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及公司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
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
为股东带来 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