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6 证券简称:华勤技术 公告编号:2026-002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
□发行股份
股份来源 ?回购股份
□其他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48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是,预留数量_______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 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权益比例______%
?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数量 不超过468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 0.80%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范围 ?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外籍员工
□其他,___________
授予价格 47.95元/股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779776581R
法定代表人 邱文生
注册资本 101,573.2344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08-29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399号1幢
股票代码 603296.SH
上市日期 2023-08-08
智能硬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主要产
主营业务 品包括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
能穿戴、AIoT和服务器等。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4年/2024年末 2023年/2023年末 2022年/2022年末
营业收入 10,987,798.72 8,533,848.42 9,264,570.1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234,534.08 216,307.55 186,845.25
损益的净利润
总资产 7,629,682.17 5,150,963.77 4,382,103.9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
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2.32 2.27 2.05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10.86 13.40 17.02
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
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正在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公告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2024年1月5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议案。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公
告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2025年1月27日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
议案。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系基于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所制定的员工激励机制,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亿
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截至2025年2月18日,本次股份回购实
施期限届满,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已实际回购股份5,556,054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469%,已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309,501,896.17元(不
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所使用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252.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1,573.2344万股的0.25%。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正在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总量分别约占相应激励计划公告时点公司股份总额
的0.27%、0.34%。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目的
相符。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468人,约占2024年末公司全体职工人数
的0.80%。具体包括: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
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
同并领取薪酬。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占本激励计
占授予权
获授的权益 划公告日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益总数的
数量(万股) 司股本总额
比例
的比例
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460人)
合计(468人) 252.75 100.00% 0.2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0%。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__47.95__元/股
?前 1 个交易日均价,__95.90__元/股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____元/股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前 60 个交易日均价,____元/股
□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____元/股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5.90元的50%,为每股47.95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3.03元的50%,为每股46.52
元。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
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二)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权益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应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
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归属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类别 业绩考核目标
期
公 司需 满 足下 列 两个
条件之一:
第 一个解除 限售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
期 净利润增长率 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10%。
公 司需 满 足下 列 两个
条件之一:
第 二个解除 限售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 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
期 净利润增长率
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21%。
公 司需 满 足下 列 两个
条件之一:
第 三个解除 限售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 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
期 净利润增长率
基数,2028 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33%。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下同)。2、上述“营业收入”
、“净利润”以经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3、在计算本激励计划净利润业绩考核目标是
否达标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
股份支付费用。
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50% 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
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
一;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
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未来随着公司智能硬件产品结构日益丰富、研发与制造投入
不断增加,并伴随着行业及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管理、下游客户需求、上游
原材料供应、汇率波动、产能规划、人力成本等因素导致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多,
在此背景下,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定了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在体现一定成长性、
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若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均能
顺利实现,将不断刷新公司净利润及营业收入历史最高水平,业绩考核目标体现
了较强的约束性和挑战性,体现了公司核心团队对未来经营发展的信心。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相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
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
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上述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
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
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
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
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
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
书。
发生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权益数量和行权价格的,上市公司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
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
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
表专业意见。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
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
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
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
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款担保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务。
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
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
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象的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执行。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
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合法合规。
务。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
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
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所要承担的权利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与激励对象应当相互配合,完成授予(授
权)、解除限售、行权等事宜;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重要事项
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
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导致公司在激励对象未达到
解除限售条件时不能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的,公司与激励对象约定的相关补
偿措施。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议通过。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
的权益终止行使。
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决定。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对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2026年1月12日收盘价预测算)—授予价格,
为每股49.30元。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
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6年2月中旬实施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股份支付总费用 12,460.58 万元
股份支付费用分摊年数 4年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
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特此公告。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