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