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创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3 0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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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
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
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组成与产生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以提案的方式提名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独立董事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因委员辞职等原因而导致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的,拟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其辞职报告届
时生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需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证券部负责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
到各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证券部按期提供信息。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须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
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或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
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
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
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结束,证券部人员应当将会议记录和相关报告、
文件、决议等进行整理归档,有关决议和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提名委
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结果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董
事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由该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 10 日前,
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
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料提交日期短于上述时间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召开 20 日前,将
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换
届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料提交日期短于上述时间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八条、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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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提交日期短于上述时间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新
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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