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向第三人披露,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
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
督促董事会公告。
第二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并依法披露有关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事项的
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二)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和答复公
司的询证,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
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
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董事会授权许可并经过培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第一
款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或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董事会秘书在发现有关公
司对外宣传报道资料、广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材料等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