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及经济制裁管理制度
(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
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及防范相关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风险(以下统称“洗钱及
经济制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香港《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SFC)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适用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法律法规,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业
务活动:国际贸易和跨境交易、境内交易、客户和供应商合作、投资和并购活动、资金结算
和金融服务、技术合作和知识产权交易。
第三条 公司各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的反洗钱及
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在驻在国家(地
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反洗钱的定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
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
施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同时包括为了预防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
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
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
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等恐怖融资行为以及涉税违法
犯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第三章 洗钱风险管理架构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组织健全、架构完整、职责明确的洗钱风险管理架构,规范和明确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各业务部门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层次清晰、相互协调、
有效配合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立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
(二)审定公司反洗钱基本制度;
(三)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公司洗钱风险管理;
(四)审定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审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
意见。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
(一)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二)建立并及时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反洗钱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在洗钱
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
(三)拟订反洗钱基本制度和制定、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机制;
(四)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洗钱风险事件;
(六)组织落实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七)对违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
(八)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推动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起草反洗钱内控制度、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二)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及内部检查机制;
(三)识别、评估、监测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向管理层
报告;
(四)持续检查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违反风险管
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指导各业务部门、子公司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
(六)组织落实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七)牵头配合反洗钱监管,协调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
(八)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九)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担当洗钱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识别、评估、监测本业务条线的洗钱风险,
(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嵌入产品开发、流程设计、业务管理和
具体操作;
(三)以业务(含产品、效劳)的洗钱风险评估为根底,完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
(四)完整并妥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五)开展或协作开展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确保名单监控有效性,依据规定对相关资
产和账户实行管控措施;
(六)协作反洗钱监管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七)开展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检查;
(八)开展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 洗钱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反洗钱把握度应涵盖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与公司业务实际相适
应。在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业务进展状况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准时更新反洗钱制度。
第十三条 洗钱风险识别与评估是有效洗钱风险管理的基础。公司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
估制度,对公司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公司风险把握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
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效运用评估结果,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实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把握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保障洗钱风险评估的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并对洗钱风险评估的
流程和方法进行定期审查和调整。公司可以在充分论证可行性的根底上托付独立第三方开展
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洗钱风险应急方案,确保能够准时应对和处理重大洗钱风险
大事、境内外有关反洗钱监管措施、重大洗钱负面新闻报道等紧急、危机状况,做好舆情监测,
避免引发声誉风险。应急方案应包含可能消灭的重大风险状况、应当实行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反洗钱相关部门应实行妥当方式记录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的工作过程实行
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存工作资料保存方式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猎取信息的便捷
性。
第五章 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为有效管理洗钱风险,公司反洗钱相关部门应依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要求实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等措施:
(1)对客户、经销商尽职调查方面,在以下情况中,前线销售员工必须对该客户、经
销商进行尽职调查:
(2)在供应商或其他交易方尽职调查方面,业务部门员工必须对该供应商或其他交易方
进行尽职调查:
防止洗钱或恐怖融资监管不足的国家)成立或经营其业务;
(3)前线销售员工及业务部门员工应对可能引致高洗钱及恐怖分子融资风险的业务关系
及交易进行加强尽职调查,这意味着采取额外措施以识别和验证客户、供应商、经销商或其他
交易方的身份和资金来源,并进行额外的持续监察。
(4)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必须对交易方的数据进行持续监察,以了解交易方的活动,
更新对交易方的认知,并侦测潜在的异常或可疑活动。高风险的交易方至少要接受年度复核,
中等风险的交易方即需要每两年接受一次复核。当交易方的受益所有人或控制人发生变化时,
也应对其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本行业、自身反洗钱工作实践和真实数据重点参考本行业发生的洗
钱案件及风险信息,建立与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匹配的监测标准,并依据客户、业务(
含产品、效劳)和洗钱风险变化状况准时调整。
(1)可疑交易报告:
向相关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报告有关的可疑交易。
易。如对清洗黑钱或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有合理知悉或怀疑时,前线销售员工或后勤业务部
门员工应通过内部汇报机制向相应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及管理层提交内部可疑交易报告。
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联系的主要联络人。从各地域的反洗钱工作小组收到内部可疑交易报告
后,洗钱报告主任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向有关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提交报告。
(2)交易回顾:
定期的交易回顾有助于本公司识别或发现交易中的任何异常情况、潜在的可疑活动、趋势
或交易模式。客户和交易方的交易回顾将每年进行一次,交易回顾的评估及分析将以书面形式
进行记录,并提供给管理层进行审阅。
第十九条 员工培训及风险意识构建持续的员工培训对预防及侦测清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
资活动至关重要。本公司向所有员工提供持续的培训,以建立并保持他们对打击清洗黑钱和
恐怖分子融资事宜的警惕。除一般培训外,本公司亦定期向洗钱报告主任及各地域反洗钱工
作小组提供复修培训,确保他们掌握有关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定及最新发
展。培训内容及频率会切合员工面对的特定风险,并因应各员工的职能、职责及经验而定。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反洗钱奖惩机制,对于觉察重大可疑交易线索或防范、遏制相关犯罪
行为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嘉奖或表扬;对于未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受到反洗钱监管惩罚、涉
及洗钱犯罪的员工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制裁合规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致力于识别、缓减和管理违反制裁的风险,并遵守各营运所在司法管
辖区相关的经济和贸易制裁法律。制裁合规由公司法务部牵头负责。
在与客户、供应商、经销商、其他交易方或员工建立关系时,业务部门员工必须根据联
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其委员会以及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指定的有关恐怖分
子及指定人士的姓名或名称数据库(简称“制裁数据库”),对特定的客户、供应商、经销商、
其他交易方(包括其受益所有人、控制人和关联方)或员工进行筛查,以确保他们并非恐怖分子
或指定人士。如相关业务或雇佣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也须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制裁清单进
行筛查。
在建立业务或雇佣关系后,亦必须根据制裁数据库(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制裁清单,如适用)
内所有新增及任何更新的指定人士,持续地对特定的客户、供应商、经销商、其他交易方(包
括其受益所有人、控制人和关联方)或员工进行筛查。
如该客户、供应商、经销商、其他交易方或员工被确认为恐怖分子或指定人士,必须立
即终止与其的业务或雇佣关系,并且向法务部汇报,由法务部评估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制裁风险评估
国家风险评级:根据出口管制和经济国际制裁风险情况对国家进行分类,高风险国家业务
需要特殊审批。
行业风险评级:识别受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限制的行业和敏感技术,评估产品或服务的潜
在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审批流程
(一)一般业务审批
(1)低风险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2)中风险业务:高级管理层审批
(3)高风险业务:董事会审批
(二)特殊审批要求
涉及敏感国家、敏感交易对象的业务需要额外审批,可能受出口管制限制的物项物品交
易需要专项评估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禁止性规定
严禁未经审批与以下对象开展任何形式的交易: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名单上的个人和实体,
美国OFAC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上的个人和实体,欧盟及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经济制裁名
单上的个人和实体,其他被禁止交易的个人、组织和政权。严禁未经评估和审批将受出口管
制限制的物项交易给任何全面制裁国家或出口管制名单和经济制裁名单上的个人和实体。
第二十五条 限制交易
对以下交易实施严格限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涉及受出口管制限制的物项物品
和技术的交易,涉及高风险行业的交易。
第二十六条 持续监控
定期更新筛查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名单和数据库,监控交易模式和异常情况,跟踪出口管
制和经济制裁国际制裁政策变化。
第二十七条 报告机制
每月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合规情况,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出口管制和经
济制裁重大合规事项。
发现潜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相关违规情况立即报告,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重大风险事项
第二十八条 违规认定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违反适用洗钱和经济制裁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他可能造成洗钱和
经济制裁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处理程序
立即停止洗钱和经济制裁相关违规行为,开展内部调查,采取纠正措施,必要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记录保存要求
所有与洗钱和经济制裁相关的筛查记录保存至少5年,审批记录和证明文件完整保存,培
训记录和合规报告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
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于香港联交
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