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本政策所载条文旨在列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股
东通讯相关的准则,以确保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平等、及时、有效、透明、准确及公开的通讯
为目标。
第二条 公司向股东传达信息的主要渠道为: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
股东会及其它可能召开的临时股东会,所有呈交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
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它公司刊
物登载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及公司网站。
第三条 公司已于其网站披露公司的联系方式,以便股东就影响公司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以及提出任何有关公司的查询。股东可以要求索取公司的公开资料。
第四条 公司通讯(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所述之含义),包括但不
限于(i)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及财务摘要报告;(ii)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
报告;(iii)季度报告;(iv)会议通知;(v)上市文件;(vi)通函;及(vii)委派代表书。
公司的公司通讯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适时在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深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登载。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或如获许可,以单一语言)按照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及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受限于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及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应有权选择公司通讯的语
言版本(中文或英文)或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印刷本或透过电子形式)。
第五条 公司网站为股东提供公司信息并定期更新,如主要业务活动及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的最新发展。同时网站提供有关集团企业管治有关信息。从公司网站上
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
第六条 在董事会批准业绩后,公司应在联交所、深交所及公司网站发布其业绩公告。业
绩公告应当包括集团的业绩和业务表现,建议派发的股息(如有)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如适用)的具体信息,以及其它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提交给联交所登载在联交所网站内的资料及登载在深交所网站内的资料亦会随即登
载在公司网站。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通函、股东
会通知及与之相关的解释文件(如有)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网站上所载之信息将定期更新。
第七条 股东会提供了公司和股东之间有建设性通讯的机会。股东宜亲自参与股东会,如
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及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前向所有
在册股东发出通知、相关通函及授权委托书。通知书应载有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
期和地点。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给股东以使股东可以指定委托代表出席股东会并于会上投票。
第八条 在合适或需要的情况下,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长、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
任委员或他们的代表人、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出席股东会以回答股东问
题。
第九条 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会的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
规则及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就个别重要事项的个别决议
将提交股东会表决。除非议案仅涉及股东会程序和行政事宜,股东会主席将提议根据公司章
程就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将委任计票人和监票人进行计票和监票。
第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者本政策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策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于香港联交
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政策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政策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