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政策
(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包括深
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政策的目的旨在指引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及为达致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多元化而采取的方针和政策。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二条 公司致力于为全体员工缔造包容及互助的工作环境,尊重个体之多样性,并重视员
工尊严。公司亦致力于促进员工平等及多元化,并在招聘、培训与发展、薪酬,以及就业和晋
升机会等方面提供平等机会。所有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之任命均以用人唯才为原
则,并在考虑人选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
年龄、文化背景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地区和行业经验、种族、知识及服务年期等)
的裨益。
第三条 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将妥为考虑多项因素(以下
统称为“该等条件”)以评核、甄选及向董事会建议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担任或连任董事,该等条
件包括但不限于:(a)多元化观点,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及教育背景、专业经
验、技能、地区和行业经验、种族、知识及服务年期等;(b)资格,包括在公司的业务所涉及
的有关行业之中的成就及经验及其他专业资质;(c)就可用时间投入而言,对于董事会的职责
的承担;(d)品格诚信方面的声誉;(e)该候选人可以为董事会带来的贡献;以及(f)对于董事会
继任有序予以落实的一项或多项计划。最终将根据人选的长处及可为董事会提供的贡献而作出
决定。董事会组成(包括性别、年龄、服务任期)将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第四条 除该等条件以外,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将会妥为考虑多项因素以评核及建议一名或
多名候选人担任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中有
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的因素和任职要求。
第五条 公司明白并深信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多元化对提升公司的表现素质裨
益良多。为达致可持续及均衡的发展,公司视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日益多元化为
促使其达到战略目标及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元素。公司志在建立及维持董事会具备多元化的
董事会成员组成和多元化的员工组成,在技能、专业经验、教育背景、知识、专才、文化、独
立性、年龄及性别等各方面达致均衡。公司致力于维持董事会和员工层面(包括高级管理人员)
性别多元化。特别是,公司将致力于保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拥有至少一名与其他成员性别不
一致之成员。提名委员会将会尽其所能在合适的条件下识别并举荐女性董事候选人供董事会
和股东考量和委任。公司将继续重视女性人才的培养,在招聘中高层员工时促进性别多元化,
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第六条 公司致力于创造多元化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通过提供多元化培训,帮助员工了
解多元化队伍的价值,以及他们在不同团队、部门和区域之间合作的角色与责任。公司开展
平等公正的员工发展计划,根据员工的才能表现确定薪酬待遇,确保员工不受种族、肤色、
性别、宗教、国籍、残疾状况、性取向、性别认同、婚姻状况、退役状况或其他受法律保护
的身份的影响。公司管理层应具有包容的领导力,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重视和倾听多元
化观点。在做出绩效评估和晋升决策时,公司管理层需要公平公正地考虑不同背景的员工,
避免可能存在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歧视或偏见。
第三章 程序、监察、汇报及披露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本政策、《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其职责,考察及提名董事候选
人。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将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政策行之有效。提名委员会应制定并推行
正式流程以适当地监察本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名委员会应讨论并就改进和建议向董事会汇报,
以供其考虑及批准。
第九条 公司将在企业管治报告之中每年评核及汇报董事会成员及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
员)的组合,检查和汇报董事会成员和员工多元化政策的执行。
第十条 本政策概要及为执行本政策而制定的任何可计量目标及达标的进度将每年在企业
管治报告内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策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 股)于香港联
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政策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政策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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