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2 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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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境内企业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下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提名委员会成员中
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若公司于任何时候未能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任何有关提名委员会的
规定,须即时刊发公告载明有关详情及理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合理地尽
力适时 (无论如何于其未能符合有关规定起计三个月内)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客观标准;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审查及批准有关董事、各委员会委员以及由董事会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筛选、提名及委任程序;
  (四) 定期审查和监控公司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结构、规模、组成和成员资格,
根据本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规
则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规
则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此外,提名委员会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
  (三)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本公司的董
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其被提名的,不能将其
作为董事、经理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实际工
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四名或四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名或三名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
效。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电
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
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秘办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
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
(H 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议事规则实施后,公司原《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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