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2 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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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
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对相应信息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因泄密而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发生。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
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诚信、勤勉、
尽责、谨慎”的义务,保证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竭诚保
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第九条 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握作为
董事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沟通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
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
管理和监控遵照以下规定:
  (一)公司网站、博客、微博的信息需经过董秘办核审无误后方可对外发布。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董秘办报备其注册的所有博客及微博地
址。未经公司董秘办许可,上述人员不得在其博客、微博上发布有关公司的信息
内容。
  (三)董秘办对上述网站、博客、微博等进行日常监控,对于上述非正式渠
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发布正式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监管规则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公布。同时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
站及公司网站刊发海外监管公告。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以下简称“披露易”)、常态化更新新媒体平台、电
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应当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
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及时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其互动易网
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可以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
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
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
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年度报
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
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 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 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
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董秘办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四条 董秘办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技术、研发、营
销、财务、人事等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
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秘办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
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及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
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实施后,公司原《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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