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有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2 22: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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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和熟悉。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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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方针等;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规定时限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布。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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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
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确保咨询电话、传真和
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并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
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
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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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发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
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
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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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露重大事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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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
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按照上市规
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将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
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
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举
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
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事会以及管理层;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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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及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三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
关知识培训或学习。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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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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