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以及相关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
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加经营范围情况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电池销售;输配电
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制造”,
增加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购销;通
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务和其他限制项目);
计算机系统集成、通信工程、通信设备、工业自动化、光传输设备、防爆电器、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水情自动化系统相关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
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销售特
种车及零部件,销售车辆的售后服务。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器材
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电池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
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子产品的生产;软交换设备、矿用通信及自动
化产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情况
鉴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震有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
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 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
及购销;通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 及购销;通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
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 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
务和其他限制项目);计算机系统 务和其他限制项目);计算机系统
集成、通信工程、通信设备、工业 集成、通信工程、通信设备、工业
自动化、光传输设备、防爆电器、 自动化、光传输设备、防爆电器、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水情自动化系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水情自动化系
统相关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统相关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
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国内贸易;经 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国内贸易;经
营进出口业务;销售特种车及零部 营进出口业务;销售特种车及零部
件,销售车辆的售后服务。安防设 件,销售车辆的售后服务。安防设
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器材 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器材
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除 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电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计算机 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零
软硬件、电子产品的生产;软交换 配件销售;电池制造。(除依法须
设备、矿用通信及自动化产品的生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产。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子产品的生
产;软交换设备、矿用通信及自动
化产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公司 发生 “提供 财务资助 ”交易事 公司发 生 “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 公司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情形。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适用前款规定。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 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审计委员 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〇九条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5 年内仍然有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免除或者终止。 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东会批准。
董事会另行制定和修订《对外投资 董事会另行制定和修订《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制度,具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 等制度,具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 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 担保等事 项的决策权限 和决策程
序。上述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 序。上述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
东会批准。 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 董事会审议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审批权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审批权
限具体如下: 限具体如下:
…… ……
(三)董事会决定累计金额不超过 董事会决定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以 经审计的总资产(以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以上的资 计算)10%以上的资产抵押事项。
产抵押、质押事项。 本章程所规范的交易、关联交易事
本章程所规范的交易、关联交易事 项的审议标准根据法律法规、上海
项的审议标准根据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应当在 12 个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应当在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从其规定执行。
月内累计计算的,从其规定执行。 以上交易涉及数额达到提交股东会
以上交易涉及数额达到提交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
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未达到以上金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未达到以上金 额标准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额标准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的表决出现平
票情形时,董事会可就该等事项进
行再次审议和表决;如连续三次出
现平票情形,则将该等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
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上
述变更及备案登记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 年 1 月)。
三、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及修订部分内部治
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制定、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修
订后及新制定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