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概伦电子
股票代码:688206
信息披露义务人1:
姓名:KLProTech H.K. Limited
住所及通讯地址:Unit 3A-8,12/F, Kaiser Centre No.18 Centre Street, Sai Ying
Pun, Hong Kong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姓名: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秋月路126号4幢9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
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
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
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本次权
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1、转
指 KLProTech H.K. Limited
让方1、KLProTech
转让方2、共青城明伦 指 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2、转
指 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让方3、共青城峰伦
转让让4、共青城伟伦 指 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5、共青城经伦 指 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6、共青城毅伦 指 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7、共青城智伦 指 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8、井冈山兴伦 指 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1、转让方2、转让方3、转让方4、转让方
转让方 指
受让方、上海科创集团 指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概伦电子、上市公司、
指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
本报告书 指
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转让方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合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持有的21,758,893股概伦电子股份(占概伦电子
总股本的5.00%)
《股份转让协议书》、
指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名称 KLProTech H.K. Limited
香港商业登记证号码 71364754
成立时间 2019年11月14日
董事 马晓光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
已发行股本 已发行股份 10,000 股,每股面值港币 1.00 元
主要经营范围 投资控股、贸易
Unit 3A-8,12/F, Kaiser Centre No.18 Centre Street,
地址
Sai Ying Pun, Hong Kong
姓名 马晓光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70921************
职务 董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否
居留权
长期居住地 济南市历下区******
在公司任职情况 董事会办公室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名称 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廉峰
出资额 3,1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90DEEX0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19-11-15
经营期限 2019-11-15 至 2039-11-14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
经营范围 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所占比例
注:根据共青城峰伦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产生的一切利润均按照杨廉峰99.8752%,
陈德存0.1248%的比例进行分配。
姓名 杨廉峰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10108************
职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秋月路126号4幢9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否
留权
长期居住地 上海市******
在公司任职情况 董事、总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公司希望引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而上
海科创集团认可公司内在价值且看好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基于上述原因,
概伦电子股东包括KL ProTech、共青城明伦、共青城峰伦、共青城伟伦、
共青城经伦、共青城毅伦、共青城智伦及井冈山兴伦向上海科创集团协议
转让公司5.00%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
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但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将其合计持有的21,758,893股概伦电子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给
受让方,每股转让价格为31.80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91,932,797.40
元。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KL ProTech 74,630,812 17.15 60,431,634 13.89%
共青城明伦 29,304,047 6.73 26,813,203 6.16%
共青城峰伦 23,000,723 5.29 21,045,662 4.84%
共青城伟伦 20,583,692 4.73 18,834,078 4.33%
共青城经伦 9,679,648 2.22 8,856,878 2.04%
共青城毅伦 3,610,712 0.83 3,420,815 0.79%
共青城智伦 3,234,249 0.74 2,959,338 0.68%
井冈山兴伦 886,248 0.20 809,630 0.19%
合计 164,930,131 37.90 143,171,238 32.90
三、《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伟伦、共青城经伦、共青城毅伦、共青城智伦、井冈山兴伦与受让方上海科
创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21,758,89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给受让方,每股转让价格为31.80元,股
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91,932,797.40元。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数量(股) 转让比例 转让价款(元)
合计 21,758,893 5.00% 691,932,797.40
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经证券交易所审批通过
并签发确认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除转让方1外的转让方指定收款账
户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40,398,937.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
零叁拾玖万捌仟玖佰叁拾柒元)。其中,
向转让方2指定收款账户的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79,208,839.20元(
大写:人民币柒仟玖佰贰拾万捌仟捌佰叁拾玖元贰角);
向转让方3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62,170,939.80元(大
写:人民币陆仟贰佰壹拾柒万零玖佰叁拾玖元捌角);
向转让方4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5,637,725.20元(大
写:人民币伍仟伍佰陆拾叁万柒仟柒佰贰拾伍元贰角);
向转让方5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6,164,086.00元(大
写: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陆万肆仟零捌拾陆元);
向转让方6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6,038,724.60元(大
写:人民币陆佰零叁万捌仟柒佰贰拾肆元陆角);
向转让方7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8,742,169.80元(大
写:人民币捌佰柒拾肆万贰仟壹佰陆拾玖元捌角);
向转让方8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436,452.40元(大
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叁万陆仟肆佰伍拾贰元肆角)。
款总金额(“转让方1税后股份转让价款”)为本协议第2.1.1条列示的转让方1
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51,533,860.40元减去转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应缴纳的全
部中国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合称为“转让方1税金”,以届时税务主管部门就
转让方1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纳税证明所载明的税金金额为准)。转让方1与受
让方应该相互配合在转让方1转让价款支付日之前分别完成转让方1的成本核算、
税金的全部代扣代缴。
受让方应在下述各项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10
个交易日内,将转让方1税后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分别支付至转让方1指定的银
行账户,并将相关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分别交付给转让方1:
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转让各自应纳税金的申报和缴纳、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转让方1
本次股份转让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银行关于支付全部转让方1税后股份转让
价款的其他必要前置批准手续(如需要)。
但不限于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任何专业人士的费用以及因履行本协议
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应当及时通过标的公司披露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内容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各方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
各方确认,向证券交易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的时间不得晚
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交易日。
各方应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等。
的全部权利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
具体以标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针对转让1拟转让标的股份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且受让方支付完毕相
应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日起;
(2)针对其他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日起。
各方确认,在股份过户日前,转让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及
上市后已经作出、尚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将持续履行,不附随本次股份转让而
转移给受让方。
的股份的过户登记,视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过户登记日共同向受让方陈述及保证如下:
完毕所有需要履行的内部审批流程。
他第三者权益,不存在委托持股等股权代持情形,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
存在规避股份限售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他争议或者被
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决(包括仲裁机关之裁决)、行政命令禁止、限制其签署并执行本协议。
或者违反其作出的任何陈述及保证。
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等。
在其他潜在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比例被稀释的事项。
发展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纠纷、诉讼、仲裁或处罚。
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或其他导致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情形。
布的公告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完毕所有需要履行的内部审批流程。
决(包括仲裁机关之裁决)、行政命令禁止、限制其签署并执行本协议。
或者违反其作出的任何陈述及保证。
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
金来源合法。
等。
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减持其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标的股份。
使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积极支持标的公司的健康发展。
行使标的公司股东权利,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
任何质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标的股份及其权益,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
其他权利负担,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数量不会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变动(因
标的公司实施送红股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转让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数
量被动发生变化的情形除外)。
已通过有效决议宣告利润分配但尚未实际支付该等利润的情形),则:除非标
的股份相关的现金利润分配由受让方实际收取,或本协议生效日晚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否则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按下列公式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股份转让价款等于:股份转让价款减去(标的股份数量与每股税前分
红金额的乘积)。
在过渡期内,如标的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或进行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则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
户予受让方,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调整任何对价(为避免疑问,第
(且将促使每一集团成员):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业务经营方式经营业
务;遵循中国法律和标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转让方同意并承诺,过渡期内,其应在其权限范围内督促标的公司不得(
且将促使每一集团成员不得)采取及同意或承诺采取下述行动:
(i)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终止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或导致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经营许可或证照被吊销、撤回或取消;
(ii)对其章程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事规则或任何类似组织文件进行任何修
订,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正常修订的除外;
(iii)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根据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的相关重大事项
除外;
(iv)发行、回购任何股票、可转债或其他证券(或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购
买股权的其他权利),或就此作出任何承诺,但根据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的
相关重大事项除外;
(v)进行清算或解散,提交破产申请,或同意提交任何破产申请,但在子公
司层面根据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启动的相关重大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正常实
施上述相关行为的除外;
(vi)就其股本宣布、计提、拨备或支付任何分红或进行任何其他分配(不包
括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标的公司进行的正常分红安排),但根据本协议签署
前已经启动的相关重大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正常实施上述相关行为的除外;
(vii)同意或承诺作出前述任何一项行动。
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或据其合理所知该等情况可能
发生时,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1)任何可能导致其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声
明、保证或承诺的,或者可能使任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或保证在任何方面
不真实的所有事件、情况和事实,(2)其获悉的、将会或据合理预计可能会导致
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支付条件变得无法满足的任何事实、变化、条件和情形,以
及(3)发生某一事件或情况造成了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对标的公司或本次股份转
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和杨廉峰二人应当持续将其工作时间及精力集中用于标的公司的业务运营,不
参与任何其他主体(标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标的公司参与投资
的其他主体除外,下同)的经营管理,也不在任何其他主体担任任何职务。
力实现刘志宏、杨廉峰在其作为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在其
不再担任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日之后的2年内,不会:(a)从事任何与标
的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与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活动(“竞争业务”);
(b)受雇于从事或将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企业或实体(“竞争者”)(包括作为
该等竞争者的合伙人、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该等竞争者的经营);(c)向竞争
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包括成为该竞争者的所有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债
权人),或管理、经营、加入、控制该等竞争者;(d)与该竞争者开展任何业务
往来(包括成为竞争者的业务代理、供应商或分销商);(e)为竞争者提供任何
形式的咨询、意见、财务协助或其他方面的协助;(f)签署任何协议、作出任何
承诺或采取其他任何安排,若该等协议、承诺或安排限制、损害或有可能限制
或损害标的公司从事其业务;(g)招募、游说或接触(或试图招募、游说或接触)
其所知的任何现有或潜在的标的公司客户、代理、供应商及/或独立承包商等,
或任何受雇于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的人士(无论其担任何种职务,也无论其离
职是否会构成违约);或(h)促使、寻求、诱使或者鼓励标的公司的任何员工离
职,或者雇用、聘用该等个人。
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
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
约束力。
均应依据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受到损失的相关
方(以下简称“赔偿权利人”)赔偿该等赔偿权利人由于该等违约所承受的所
有损失(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因维权而产生的成本、赔偿权利人由接
受赔偿而产生的任何相关税费、合理的资金占用成本等合理费用,以下合称“
损失”)。
赔偿损失的同时,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
因未履行其作出的有关投资者资格的承诺,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能获得批准,
则本协议立刻终止。
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
情况造成了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对标的公司或本次股份转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非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任何前提条件无法完成,(2)
本协议中所载的转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
转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受让方发出
书面通知后的25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受让方可终止本协议;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期间:(1)发生某一事件或情况
造成了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对标的公司或本次股份转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非因
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任何前提条件无法完成,(2)本协
议中所载的受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受让
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转让方发出书面
通知后的25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转让方可终止本协议。
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该等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可能对本协议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对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任何监管机构的批文或指示。
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书或解除本协议书。
书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各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书。
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受让方向其发出的关于终止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毕股份过户,转让方应当在解除股份过户并完成股份登记还原之日起10个交易
日内将已经收到的股份转让款项全额退回受让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
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
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
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针对
共青城峰伦转让的股份,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针对
KLProTech 转让的股份,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且支付完毕
KLProTech 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限合伙)、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井冈山兴伦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上合称“转让方”)与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芯合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书》, 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21,758,893股概伦电子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5.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上海芯合创,每股转让价格为 28.16
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12,730,426.88元。同时,各方于2025年8月22日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协议书》有关内容进行相
应修订,由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签署本补充协议,标的股份由
“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实际受让。
其中,KLProTech H.K. Limited转让概伦电子股份为17,006,297股;共青
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概伦电子股份为1,210,565股。
本次协议转让于2025年10月23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5年10月22日。
经自查,除上述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
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
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名/盖章):
KLProTech H.K. Limited: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名/盖章):
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 式 权益 变 动 报 告 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市
股票简称 概伦电子 股票代码 688206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KLProTech H.K. Limited 中国香港
人1名称 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 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
人2名称 合伙) 注册地 城市基金小镇内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份数量变化 减少 无
不变 □
信息披露义务 是 是 □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人是否为上市
否 □ 是否 为 上市 公 司 否
公司第一大股
实际控制人
东 KLProTech H.K. Limited是公司
第一大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KLProTech:直接持股数量:74,630,812股,持股比例:17.15%;
上市公司已发行
共青城峰伦:直接持股数量:23,000,723股,持股比例:5.29%。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 KLProTech:直接持股数量:60,431,634股,持股比例:13.89%,变
人拥有权益的股 动比例:-3.26%;
份数量及变动比
例 共青城峰伦:直接持股数量:21,045,662股,持股比例:4.84%,变
动比例:-0.45%。
时间:
针对共青城峰伦转让的股份,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
在上市公司中拥续之日;
有权益的股份变
针对KLProTech转让股份,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动的时间及方式
且支付完毕KLProTech对应的价款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 否 □ 不适用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不适用
人是否拟于未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
持 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不适用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不适用
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
,或者损害公司
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不适用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名/盖章):
KLProTech H.K. Limited: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名/盖章):
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