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 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2 19: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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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4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
象签署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述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专门会议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122)。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苏州骏创汽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123)。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述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鉴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2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激励
资格,4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
的授权,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人数由 180 人变为 174 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不变,其中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379.40 万份调整为 373.20 万份,预留数量由 72.8353 万
份调整为 79.0353 万份,预留比例由 16.11%调整为 17.48%。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
理办法》《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合法、有效。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管理办法》《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不得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事项合法、有效。
  (5)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持续
监管指引第 3 号》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信息披露和向北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
手续。
  备查文件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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