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一月
(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安徽鑫科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品种)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
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
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
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
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本制度第六章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履行定期检查与报告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应
对募集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
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的,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
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的原则。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
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
项提取或划拨时间等。
(二)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使用部门将使用募集资金的申请提交分管领
导审核,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批准后,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履
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并经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项
目实施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进度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董
事会、董事长及相关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
日内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
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
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
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主
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
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
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应符合如
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但
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规
定的方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向董事长提交变更
理由和变更方案,由董事长书面向董事会提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提出的变更方案,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公司内部专家
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对是否变更做出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募投项
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
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
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
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
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督。财务管理部门定
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应将检查核实的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
董事长。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
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
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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