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科材料: 鑫科材料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2 19: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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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 2026-007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
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
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发展目标、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的基础上,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
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以及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当公司累计
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 10%时,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
次,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符合上述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
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出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执行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除按照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润将主要
用于扩大再生产及补充营运资金。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剩余未分配利润
的用途发表专项意见。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
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
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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