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的
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
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委员,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
经过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
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委员签名:
姚小民 张富铨 薛建兰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