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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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
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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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经查验,该等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相关
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下午 15: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
厦 3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4 人,代表股份 62,749,35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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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933%。
股份总数的 20.2850%。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合法资格。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0 人,代表股份
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之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
事项进行了审议。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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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本议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2,749,359 股。表决结果为:62,277,259 股同
意,412,200 股反对,59,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6%,审议
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57,136 股同意,412,200 股反对,59,90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78.8223%。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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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文 翰
经办律师:
岳晨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