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对公司2026年1月12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或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
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
通知刊载于2025年12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上
海市浦东新区环科路 1455 号模力社区 T1 35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副董
事长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和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由董事张未名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
议。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1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
的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2,468,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5063%;通过网
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共5,8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0,280,37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921%。
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事项: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经2025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现
场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情况进行了监票和统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未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数739,718,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例为0.1629%;弃权股数1,820,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0.245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18,181,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97.4996%;反对股数1,209,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9981%;
弃权股数1,820,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02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本数)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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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