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体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
告事项;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
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子敬先生主持召开。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出席 本次股东 会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75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0,449,7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8.723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 756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6,402,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6111%。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出席/列席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股东代表参加了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
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
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审议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27,858,6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16,0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39%。
表决结果:同意 433,270,7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8,1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804%。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达代炎
经办律师:
王泽润
签署日期:202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