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
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安排
(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