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鳌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2 18: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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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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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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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古鳌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海古鳌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7 号),前
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
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姓名。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 1225 弄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2 日 9:15-9:25、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4,312,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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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47,98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6%。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1) 关于提名徐迎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 84,689,98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61%,该
候选人当选。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 关于提名周洪璀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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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 84,467,03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360%,该
候选人当选。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 关于提名范宗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 84,466,93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359%,该
候选人当选。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4) 关于提名门小棠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 84,466,93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359%,该
候选人当选。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5) 关于提名苏长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 84,476,92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71%,该
候选人当选。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6) 关于提名侯耀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 84,466,92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359%,该
候选人当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1) 关于提名李正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 84,665,7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588%,该
候选人当选。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 关于提名邵同尧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 84,434,19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992%,该
候选人当选。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 关于提名唐立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 84,433,29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982%,该
候选人当选。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 审议通过《关于新增经营范围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8,959,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7%;
反对股数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股数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8,980,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0%;
反对股数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股数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古鳌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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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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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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