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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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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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日常经营活动以外的下列事项: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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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前款规定;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
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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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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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辞任或发生变动;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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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并持
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
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及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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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等最快捷的方式向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
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
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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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各子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
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重
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并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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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