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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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法律、法规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经
济参考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网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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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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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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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将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重要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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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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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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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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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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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
需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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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将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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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重大事件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
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会秘书审定,必要时,提交
董事长进行审核;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如需),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
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
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
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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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
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
(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出具保密承
诺,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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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
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
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内容等。
第六十三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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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
第九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
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六十九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证
券事务部负责提供。
第十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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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追究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