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2 18: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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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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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
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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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
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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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联系咨询电话号码、
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
反馈相关信息。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可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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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证券事务部进行预约。证券事务部应要求预约投资者提
供调研内容提纲,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来访。对来访的投
资者,证券事务部应妥善组织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与来访者进行直
接沟通前,证券部门应核实来访者身份,要求来访者签署承诺书,作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投资者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本公司。公司应当
依照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应在特定机构调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公司路演、接待投资者
来访调研等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报送,向投资者予以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投
资者关系管理栏目中予以刊载,有关资料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
回复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九条 在涉及重大诉讼、重大重组、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事件发
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应对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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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且其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
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子公司
及公司员工,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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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
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类型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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