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 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2 18: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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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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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
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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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直
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为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应配备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审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
担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
况。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
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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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公司对外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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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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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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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审议通过,保荐
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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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内审部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
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
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或个人,由公司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抗拒、阻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篡改、毁弃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虚假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正常履职的内部审计人员或相关举报人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审部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内审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
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审计;
  (二)未及时报告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
索;
  (三)隐瞒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公司商业秘密、员工个人信息(隐私)的;
  (五)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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