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2 18: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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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
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辞职导致出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时,该委员的辞职应
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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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
特殊原因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每一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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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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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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