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耀科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2 18: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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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
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
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1 月 7 日。
    本次股东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2 日
上午 9:15 至 2026 年 1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 14:30 在苏州工业园区集贤街 89
号 6 幢 18 楼哈佛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章程》的规定。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出席
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1,240,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284,88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8%,其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案,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推举的计票
人、监票人共同计票和监票。同时就相关议案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
行了单独计票。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200,2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8%;
反对 33,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7,052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44,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5.8393%;反对 33,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52%;
弃权 7,0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55%。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均交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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