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
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
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
权机构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含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有关董事的薪酬事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准,并组织评价。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管理的
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除
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评价;
(二)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
准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
评价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
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定期绩效评价后发放;
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
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及外部
环境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可根据经营
发展战略、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不定期地
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定期组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实施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
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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