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在上一次授权期限到期日 2026 年 1 月 11 日起的
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
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
关事宜。
二、关于对《关于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是公司经过反复论证
与审慎研究的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
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实施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肖 潇、 李映红、 胡宗亥